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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限摩禁摩理由的质疑(摩托车)

查看:2259
头衔:上尉
发帖: 32
注册时间: 2017/8/31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9/6/19 13:27:00   楼主 

我在胶东在线上提了一个问题,其中提到“因交通拥堵而禁摩的理由显然违背常理”,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给予了回复,COPY如下:

“您好,为了优化市区交通组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改善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切实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结合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自1999年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经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市中心区域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这一规定。禁行措施实施后,市中心区交通秩序有所好转,通行效率明显提升,涉摩交通肇事和两抢案件发生几率降低,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城市的发展,我们将定期进行调研和社会意见征集,适时有效调整管理措施。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对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回复表示感谢,现对限摩禁摩的理由质疑如下(说明一下,当地老城区禁止摩托车挂牌且部分路段限行):

1,“优化市区交通组织”——优化掉摩托车就是你们的方法吗? 为啥不优化掉电动车,不优化掉宝马、奔驰?真不是抬杠,请告诉我为啥选中摩托车。

2,“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因为某类交通工具事故率高,就禁止,这是典型的“一禁了之”的懒政。懒,不能成为禁摩限摩的根据

3,“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摩托车占地面积小,应该通行效率更高。道路交通拥堵的核心原因是两个,第一城市发展与基础设施滞后的矛盾;第二,管理能力滞后(信号灯设置、道路导流分流等。这里说个题外话,你从福山立交桥延北京路往西北走,会遇到一路红灯。以前《气功杂志》上说“一路绿灯”是气功大师的特异功能,一发功灯就全绿了。现在才知道,这红绿灯啊,是本着通行效率的原则,在计算车速、流量、距离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这是一门科学,可惜咱们的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掌握科学)。管理部门当然不会承认自己管理能力滞后了,于是一种合法的交通工具摩托车成了替罪羊。

附图是东南亚某国的交通实景,如果把其中的摩托车全抹掉,开车的大老爷自然高兴,可是你让那些骑士去哪里哪?你能把人也抹掉吗?如果把摩托车全部替换为汽车,你能想象是什么场景吗。


4,“改善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现在摩托车实行国四标准,尾气排放不是问题,况且摩托车排量小,何来空气质量之说???

5,“切实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人人都开奔驰,可以直接提升城市品质,把穷人都赶走,可以提升人居环境。但是,这是本末倒置了。有一天,我们经济发达了,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了,人人接受高等教育了,人居环境自然会提升。但是,我们尚有许多穷人要讨生活。比如装修工人。他们每天工作10 多个小时,不太可能每天花费2个多小时坐公交车去装修现场,况且装修现场往往交通不便。你家装修的时候,装修工人是不是也骑的摩托车?你嫌弃他们吗?他影响了你的“人居环境”吗?他影响“城市品质”了吗?他们不能在城里生存吗?   另,现在的摩托车品质性能不断提升,有的高档摩托车比汽车贵,还真能提升你的“城市品质”。但是,这高档摩托和民工们的低档摩托都禁了,这颜面和良心都丢了。

6,“禁行措施实施后,市中心区交通秩序有所好转,通行效率明显提升”——全是空话,你们有数据支持吗?禁行当天,开汽车的“效率”自然提高,可是,以前那些靠摩托车出行的市民出行效率提高了吗?很显然,这是部分人的效率提升而非全社会的效率提升。即便是汽车通行效率的提高也是短暂的,在大家卖掉摩托车后,有人买了汽车、有人买了电动车。99年禁摩之前的交通和现在的交通,谁更拥堵? 我不想抬杠,真心问一句,如果禁掉私家车,是不是“通行效率”明显明显明显的大幅“提升”哪?这种提升又有什么意义哪?你愿意这样提升吗?

7,“涉摩交通肇事和两抢案件发生几率降低,”——有人用菜刀抢劫,我们应该管的是抢劫的人,而不是去针对那把菜刀。禁止货车上路,货车的交通肇事率自然降低; 禁止私家车上路,私家车交通肇事率自然降低;禁止女司机上路,女司机交通肇事率自然降低。这也许有效,但是不能怎么做呀!因噎废食的成语听过没。

8,“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你们违法了知道吗?

首先,不给摩托车登记是违法的。

根据交通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我购买摩托车申请“登记”,符合条件,则“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请注意这里的“应当”一词,表示这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了呀?

其次,长期限制摩托车通行是违法的。

交通安全法仅对拖拉机的通行进行了限制,联系前后文,没有限制摩托的条文或含义。

管理部门限摩禁摩的法律依据一般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的是“具体情况”,可是99年的“具体”和现在的“具体”情况一样嘛? 口号式的“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算具体吗?20年间,多少街道改建扩建,唯独这个禁摩的“具体情况”一直没变过?即便是“限制通行”也应该“机动车、非机动车、”一视同仁,为何唯独挑出了这两个轮子的机动车。

一段遍及全国的歧视穷人涉嫌违法的“限摩”现象,在某些人眼里居然“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咱还能要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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