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3〕19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
的通知
渝公发〔2013〕115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渝文审〔2013〕19号),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13年5月10日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生产、销售并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范规定的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研发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式样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统一监制。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厂牌型号、制造厂名称、车辆编号、出厂日期、车身颜色、总质量;
(四)注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数据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
变更车身颜色的;
(二)
所有人变更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的;
(三)
共同所有人变更为其他所有人的;
(四)
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三)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制作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作变更记载。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还应当确认电动自行车。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转移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转移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收回原行驶证,制作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行驶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交回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申请报废的电动自行车交售废旧金属回收部门。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参照机动车号牌管理方式确定发牌机关代号,主城区核发“渝A”字段号牌,永川、合川分所辖区核发“渝C” 字段号牌,万州分所辖区核发“渝F” 字段号牌,涪陵分所辖区核发“渝G” 字段号牌,黔江分所辖区核发“渝H” 字段号牌。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以本人或本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或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第二十六条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核发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政府规定的三年过渡期限(截止2016年4月30日)。申请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规范第九条规定的证明、凭证;不能提供证明、凭证的,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乡镇(街道)、行政村或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其他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电动行车所有人可凭报案证明到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系统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是指购买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及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201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栏 |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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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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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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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姓名/名称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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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业务事项 | |||||||||||
号牌号码 |
| 车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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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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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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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变更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 | 变更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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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变更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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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在市辖区内迁移 | 邮寄地址: | ||||||||||
□变更联系方式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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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车身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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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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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证申请 | 申请原因及明细 | ||||||||||
号牌 | □补领 | □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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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 | □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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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 | □补领 | □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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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 | □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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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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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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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3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