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湛江市椹川大道北77号。
行政复议请求:
1, 撤销湛江市赤坎区交警大队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湛公交决字(2016)第440802-2900769944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实施该处罚所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退还申请人在2016年2月16日就该处罚缴纳的200元罚款。
4,要求被申请人就错误处罚向申请人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湖光快线与乐山大道交界处的十字路口准备转入湖光快线的,被两名便衣交通协警违规截查,尤成景交警向申请人强加涉嫌盗窃嫌疑的罪名,并以此为理由将申请人的二轮摩托车暂扣。2016年2月15日扣车一个月的处罚满了以后,赤坎交警大队开具了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和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处罚单,并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向开单警员询问违反何种禁令标志,警员回答现在禁摩,违反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申请人在缴纳200元罚款后将车子取回。
申请人认为赤坎交警大队对申请人实施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处罚是违法的、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要求交警部门向申请人出示实施该处罚所依据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具体理由如下:
1,湖光快线与乐山大道交界处的十字路口没有设立合法的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只有湖光快线和疏港大道路口设立非法的摩托车禁止通行标志。
2,这些在市行政范围入口设立的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没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基础。也就是这些都是非法设立的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以违反这些非法设立的摩托车禁行标志为理由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行为是违法的。
3,交警部门没有向社会公告设立这些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是违法行为,使得群众根本不知道当地是否有法规禁止外地牌照摩托车进入市区,市区是否在法规上禁止摩托车通行,也无法确定那里属于市区范围那里属于郊区范围。
4,禁摩不但需要有国家法律作为依据,还需要有合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持,申请人认为交警部门实施的禁摩政策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上述,赤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上违法的、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实施该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1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