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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鸡年定个小目标,公民权利平等

查看:2604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1/30 21:53:00   11楼 

穗府规〔2016〕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

为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一)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区域内限制摩托车行驶的具体措施按照《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2015〕21号)执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1/30 21:56:00   12楼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穗府规〔201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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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1/30 22:07:00   13楼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3 生效日期: 2011-11-03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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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30 22:42:00   14楼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4]11号 

为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府决定,在原限制摩托车行驶规定的基础上,从2004年5月1日起,逐步扩大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每天9∶00一16∶30,20∶30一次日5∶00,增加下列道路作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路段。
  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环市东路、环市中路、环市西路、天河路、天河北路、天河东路、林和中路、林和西路、中山大道西(科韵路路口以西)、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昌岗路路口以北)、新港东路(黄洲大桥以西)、新港中路、新港西路、达道路(寺右新马路路口以南)、美华北路、新河浦路(东湖路以东)、合群一马路(东湖路以东)。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行驶。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一)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市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芳村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嘉路路口)、同嘉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罗南大道路口)、罗南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罗南大道以东)。
  (二)小谷围岛(广州地区高校新校区)。具体范围待其基础道路建成后另行确定。

  四、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摩托车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疏导、限制、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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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31 1:51:00   15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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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31 1:57:00   16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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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31 2:04:00   17楼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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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31 2:16:00   18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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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31 2:20:00   19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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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2/3 13:21:00   20楼 
【一哥有话说】2016年,贵阳摩友李先勇(小勇)等众多贵阳摩友联合众筹维权起诉贵阳禁摩。9月1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12月7日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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