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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宁市反禁摩的斗争(已经立案两个)

查看:9873
头衔:中尉
发帖: 10
注册时间: 2017/2/24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3/10 5:07:00   楼主 

行政诉讼状

原告:      ,汉族,      日出生。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负责人:

地址:南宁市**南路****

电话:5****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第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请求法院审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宁市交警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

3.请求法院审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宁市交警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的第七款,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合法性。

4.请求法院审查交警*大队交通警察执法不规范和协警非法行政行为。

5.由被告负责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9日下午4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桂A****V)经过民族大道和园湖路口,突然被一协警拦下,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查看并扣留了原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于10分钟之后交由一名交警处理,该交警处理过程中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交管通告》),但未告知原告是违反了《交管通告》的哪一条哪一款,并建议原告上网查《交管通告》的内容,最后开具了第********的《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原告罚款贰佰元。该《处罚决定书》中法律依据的内容没有引用到《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及相关规定,原告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原告有合法的驾驶证、行驶证、缴纳了购置摩托车税费、登记牌照合法上路行驶,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原告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错误。南宁市交警支队出台的《交管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一些列的法律法规。

一、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布的《交管通告》属于非法通告,建议废除。

1.《交管通告》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即地级市)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且只能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安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法没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交通警察支队作为公安局的二级机构,更是没有这项权力。《交管通告》作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一份内部制定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交管通告》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来制定,相反还与有关上位法内容相冲突。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通告应该是违反《立法法》规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应该被宣布为无效。交警支队的通告(《交管通告》)于2014826日颁布,而《立法法》于200071日实施。

2.《交管通告》违反《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交管通告》中的规定涉及南宁市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利,必须由南宁市政府颁布,颁布前必须举行听证会等程序,显然,《交管通告》颁布的程序不合法,禁止摩托车驶进快环以内的《交管通告》缺乏上位法规定为前提。

3. 《交管通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安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

《道路交安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广西交安条例》第五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以上的法规确定了交警部门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交管通告》属于地方性的法规,南宁市交警支队属于南宁市公安局下属机构, 没有立“规矩”的权利,如果交警部门认为原告违反了《交管通告》的第七条,那意味着认为原告违反了交警支队制定的法规。

二、《交管通告》第七条,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内容属于非法。

1.《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宪法

《宪法》第33条规定: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交管通告》第七款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同时,我市交警支队还允许一些特权摩托车在《交管通告》规定的禁行区域内在行驶,如天然气公司,邮政公司等部门的摩托车,这也是对广大摩托车驾驶人的歧视和一些部门的特权行为。

2.《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已对广大摩托车颁发了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而《交管通告》第七条擅自改变该许可,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所限制的对象是已经领取了合法证照,缴纳了各种税费的摩托车,这样的规定过于随意,使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部分撤销,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有悖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3. 《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道路交安法》

《道路交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安法》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道路交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道路交安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临时性禁限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而交警不可能凭空处罚,这三条文也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第三十九条的文中明确分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类,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应该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交管通告》第七条是一种擅自剥夺摩托车的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摩托车行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即使交警支队有确凿的流量调查依据,要禁行也应对所有机动车,而不是单独面对摩托车。

4. 《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广西交安条例》

《广西交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低速机动车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交管通告》第七条强行禁止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与《广西交安条例》,属于非法规定。

5.《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假如政府只是允许公民拥有财产,而不让公民合法使用或者对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财产权将有名无实,禁摩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6.《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管通告》第七条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结果是致使电动车行业高速发展,而摩托车行业遭受灭顶之灾,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交警处罚依据错误,执法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

 1.南宁市交警*大队交警执法不规范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对原告进行沟通和处罚的过程中,交警一直都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最后还是原告询问了该交警“你是交警吗?”,并询问了警号等相关信息之后,才确认该警员属于交警,该交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执法不规范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原告驾驶摩托车经过圆湖民族大道路口时被协警非法拦截,并要求原告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在查看原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之后,扣留原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把这些证件转交到交警手中。该协警的行为属于非法行政行为。

2.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运用错误,交警涉嫌滥用职权。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这样写到:原告违反《广西交安条例》第三十七条,并且按照《道路交安法》第九十条和《广西交安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罚款贰佰元。

《广西交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原告不认可该次处罚能够按照《广西交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首先,原告在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过程中,一路上都没有看到摩托车禁行的标志,反而看到的是摩托车行驶道路指示牌。其次,原告驾驶路线的道路,当天没有因为重大事件或者重大活动而对机动车进行限制和禁止通行,《广西交安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没有对摩托车单独进行处罚,法律依据错误,如果该路段机动车是禁行的,应该禁行所有机动车,而不是单独禁行摩托车。南宁市交警*大队的交警强行认定原告违反了《广西交安条例》第三十七条,是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根据国家到地方的发展思路,摩托车解禁迫在眉睫。

1. 取消外资准入限制,发展摩托车产业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提到“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这个文件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将要大力扶持摩托车产业,近十年来,因为各地“禁限摩”文件的非法出台,让摩托车产业遭受灭顶之灾。

2.解除“禁限摩”的优势

1)从改善交通的效果来看,摩托车由于体积小,在行驶和停泊时占地面积远比1.6升以上的小汽车要小,如摩托车平均载客1.1人,而1一台小汽车平均载客1.73个人,两者有效载客数相差不大,但摩托车在行驶、停车时占用的面积只有小轿车的1/31/4,说摩托车是低速低效的交通工具,是城市交通堵塞的罪魁祸首缺乏根据。而在主干道设置摩托车禁区的做法也没有达到改善交通的目的,相反使市区交通更趋紧张。

2)从降低交通事故率来看,目前我国城市禁摩的主要理由是摩托车不利于交通安全,而将摩托车与汽车的交通事故率对比,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显示:从2000—2002年,三年中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事故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73%、71.5%、71%。三年中驾驶摩托车所造成的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13%、15.4%、15.8%。而同期汽车保有量分别占机动车保有量的24.4%、24.5%、26.9%,摩托车保有量分别占机动车保有量的57%、58.9%、63.1%。

由于摩托车是两轮,而汽车一般是四轮,它们质量大、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群群伤,对被撞的一方的伤害又要远远大于摩托车,据悉,中国摩托车事故的亡率是日本的3.8倍,而每千辆汽车的事故亡人数同样为日本的35倍,因此说,每种交通工具都有局限性,都存在安全隐患,主要还是要通过加强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素质来降低事故率,事实上,一些城市禁摩后,交通事故总数并没由此降低。

(3)从环保方面看,摩托车单位排气量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比汽车要高,(主要是指二冲程摩托车,这种摩托车早就被取缔,现在的摩托车和汽车一样都是四冲程)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则与汽车相差无几,但是由于汽车的总排气量是摩托车的10~15倍,平均有效载客数却只有摩托车的1.5倍,因此,每个人采取汽车为出行方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摩托车出行方式的810倍。
   
4)禁限摩时说摩托车不利于提高城市品位,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禁摩令,法国巴黎,亚洲花园城市新加坡都不禁限摩,在汽车工业高度发达的美国有注册的摩托车400万辆,没有禁限摩,而举办过1992年奥运会的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更有摩托车30万辆,他们更没有禁摩。实际上,市民采用摩托车作为出行工具也好,采用汽车为出行工具也好,只是交通工具的不同,而城市品位更多是一个文化范畴、精神文明范畴的概念,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交管通告》,特别是《交管通告》第七条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交警执法不规范,涉嫌滥用职权,协警非法行政等,也请法院认真审查禁限摩的合法性,南宁市的《交管通告》已经实施多年,并未有效治理每日的交通拥堵,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合法 商 品,摩托车在城市的去与留,数量的多与寡理应通过公民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让市场来调节;被告行政处罚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决。

 

此致

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头衔:上尉
发帖: 46
注册时间: 2017/3/17
发表于:2017/3/18 23:25:00   沙发 
太多了  作为一个南宁老乡也不知道怎么说了
头衔:上校
发帖: 89
注册时间: 2017/3/5
发表于:2017/3/20 13:17:00   藤椅 
我湖南怀化市这么个小山城都已经被禁摩了,没天理。这是朝廷抓收入么?
头衔:新兵
发帖: 1
注册时间: 2017/3/11
发表于:2017/3/21 14:46:00   板凳 
支持支持/....不过法院应该会判败吧!!只要胜诉,全国胜利啊
头衔:中尉
发帖: 10
注册时间: 2017/2/24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3/24 19:02:00   报纸 
开庭时间确定:4月11日下午3点,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红会医院旁边),西乡塘法院二区七楼第八法庭。
请大家做文明听众,进行自我普法教育。带好身份证,要进行安检,如果人数太多,请听从法院安排。
这次开庭之后,还有我朋友的与我一样的情况的行政诉讼,下周一拿到了通知书,就可以通知了!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发表于:2017/3/31 11:58:00   地板 
以下是引用 -随心所欲-在2017/3/24 19:02:00的发言:
开庭时间确定:4月11日下午3点,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红会医院旁边),西乡塘法院二区七楼第八法庭。
请大家做文明听众,进行自我普法教育。带好身份证,要进行安检,如果人数太多,请听从法院安排。
这次开庭之后,还有我朋友的与我一样的情况的行政诉讼,下周一拿到了通知书,就可以通知了!


 

能去的尽量去支持

理性,合法依规遵章

 

头衔:新兵
发帖: 3
注册时间: 2016/3/30
发表于:2017/4/6 14:16:00   7楼 
如果这个官司打赢。也就意为着整个广西就要解放禁摩了!!南宁的兄弟,顶你!!!!!!!!!!!!!
头衔:少尉
发帖: 13
注册时间: 2017/4/16
发表于:2017/4/16 21:40:00   8楼 
顶你!告si这些gou娘养的!什么玩意!尤其是这些协警,以为穿个服装就是人样了,真是笑死人!
头衔:新兵
发帖: 1
注册时间: 2017/5/13
发表于:2017/5/13 10:00:00   9楼 
结果如何啊????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发表于:2017/5/15 14:33:00   10楼 
应该有案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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