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7/3/29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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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三审。
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驾驶拼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摩托车
驾驶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近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11年~2015年,广州共查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约159.9万辆,其中摩托车820774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19586辆,人力三轮车72642辆,电动自行车681124辆。
摩托车禁行区域
广州市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广州大学城。
此外,三审稿规定,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