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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太原禁摩理由的反驳

查看:2159
头衔:上尉
发帖: 24
注册时间: 2017/5/1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5/30 11:26:00   楼主 

关于太原禁摩规定的不妥之处:

一.禁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本条法规的前提有“道路”、交通流量”。

道路情况,一般指:冰雪路面,容易事故,天气恶略时,限行、禁行。

城市高架、城市道路,一般计算流量、荷载,是考虑小汽车,所以会限制大货车。限制摩托,不知哪来的依据?

交通流量不是一成不变的。意味着,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有时效性的,暂时或短时间的。并非永久或长期禁行某一种交通工具的理由。

制定制度向发达地区城市看起,为什么不向发达国家的地区和城市看起?除了朝鲜,还有哪个国家禁摩呢?


如果问卷可以决定法律,是否可以根据百姓的意见,制定群众可以殴打非常痛恨的小偷、抢劫犯、第三者等一系列违法、违反道德行为者呢?


二.其他理由:

1.   噪音。摩托本身是噪音来源,但其是否对城市居民有实质性影响呢?因为现在的建筑设计,充分考虑了隔音等问题。街头有摩托驶过和无摩托驶过,对现在建筑内的居民没有本质影响。比起临近轻轨、高架、机场等的居民,是否这些建设活动造成的噪音更大,更应该有理由停止呢?

2.   尾气排放。这条理由就更搞笑了,国家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么?现在的油品质量很差么?总量上来讲,各种汽车排放总量远远大于摩托,是否应该禁止汽车而非摩托。或者禁止所有机动车,回复古代骑马和各种畜力车,不就更没有尾气排放的困扰了呢?

3.   犯罪工具。

不会因有人拿汽车作为犯罪工具就禁止汽车,所以,也不应该以飞车抢夺等犯罪的理由禁摩。

没有摩托,电瓶车一样穿街走巷、机动灵活、方便犯罪分子逃窜。汽车、面包车抢夺、偷盗一样频发,是否也该一禁了之呢?

关于飞车抢夺,学习下浙江,在广东深圳、广州抢夺频发时,义乌当初的做法,布置很多便衣摩托巡防员,发生抢夺案,第一时间制服劫匪。对各种抢匪极大震慑,敢去其他地区抢夺的,却没有人敢轻易来此抢夺作案。

4.摩托载客问题。管理不到位的地区,现在电频车、汽车的黑车一样在拉客做生意。发现一起抓一起,管理到位的地区,这样的问题就很少。

5.事故对比。如果拿电瓶车、非机动车的事故数量,估计比汽车事故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电瓶车、非机动车更应该禁止。

关于摩托驾考、交规普及是管理水平的问题,根本不是禁摩的理由。不要应不守法的行为,而剥夺守法公民的权利。

不应该因噎废食。不会因交通事故,而禁止汽车、飞机...等交通行为,也不应拿摩托车的事故作为禁摩的理由。

6.文明城市建设,也可以作为禁摩的理由。这个是懒政的最好例子!不应限制穷人选择交通、生活工具的权利。不能因为所谓的城市形象,把这个社会底层民众的交通、生活工具,一禁了之。

链接太原禁摩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M5ODQwOA==&mid=2650356858&idx=1&sn=bcbcc64b0240e3076c73f422955048d7&chksm=87c4d8ddb0b351cb91208efe37207e3aae0abf7720d8b7a7b6050c867d6c40044766b17fbaac&mpshare=1&scene=23&srcid=0530cHvhMSUHEg1DGrUswSSP#rd

头衔:中尉
发帖: 53
注册时间: 2016/10/20
发表于:2017/5/30 12:32:00   沙发 
这些道理那些狗官都懂,其实最直接的原因是因为我们骑摩托他们挣不到钱。
头衔:上尉
发帖: 24
注册时间: 2017/5/1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5/30 12:49:00   藤椅 
所以我们要依法呐喊,禁摩也就这些滑稽的理由了。他们居然堂而皇之的发布出来。可以全国推广的样子。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发表于:2017/6/2 14:55:00   板凳 
反驳没有用,网上呐喊更无聊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发表于:2017/6/2 15:21:00   报纸 

 

应举报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头衔:上尉
发帖: 8
注册时间: 2015/1/11
发表于:2017/6/2 21:58:00   地板 
??
头衔:上尉
发帖: 24
注册时间: 2017/5/1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6/2 23:17:00   7楼 
即使反驳、呐喊没用,也要表明我们的态度,让他们看到不同的意见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发表于:2017/6/5 1:17:00   8楼 
如果反对者,只会网上反对,对现实违法禁若寒蝉,就活该被侵犯权益,并且祸延后代
头衔:上尉
发帖: 80
注册时间: 2017/5/9
发表于:2017/6/5 9:33:00   9楼 
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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