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
  • 牛摩网APP

    手机扫码快速下载
  • 前大灯

    微信扫码打开
  • 摩托车排行榜

    微信扫码打开
  • 牛摩网手机版

    手机扫码打开

主题:反广州摩托车禁上牌

查看:37543
头衔:新兵
发帖: 11
注册时间: 2017/7/1
发表于:2017/7/6 9:29:00   81楼 
严重支持,我们长沙摩友也需要你们的支持。。。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6 11:31:00   82楼 

以下是引用 喜欢喝茶在2017/7/6 9:29:00的发言:
严重支持,我们长沙摩友也需要你们的支持。。。

 

长沙情况怎么样?

 

头衔:中尉
发帖: 32
注册时间: 2017/7/6
发表于:2017/7/6 20:02:00   83楼 
支持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15:35:00   84楼 

社会上的禁摩
政府通过违宪违法
禁上牌,禁上路,禁加油
去实践

而新的政府违宪违法行为是通过禁限电侵犯公民权利,而以反禁限电作为突破口,作为反禁摩突破口,更有现实意义。
因为四轮电动支持补贴,而两轮电动就禁止,更显得他们的矛盾与愚蠢。纠正地方政府对国家宪法法律明目张胆的违抗,才是对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

通过近一段时间深入了解,我从直接依交通法规反禁摩,迂回先从宪法消法反禁限电,我暂时看不到这方面的事例,尝试一下,希望能走通这条依宪依法的维权之路,希望大家理解。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19:14:00   85楼 

呼吁长沙市撤销禁摩令-----杜卡迪大魔鬼 发表于 2014/10/27 0:36:28

尊敬的易书记:
   
  关于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审查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
(长政发[2003]4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56号)的
  议 案
  提议事项:
  提议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4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56号)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56号)的合法性几合理性予以听证。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之授权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律规章备案条例》上午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等规定予以审查、撤销该两通知。
  事实与理由
  二00三年,长沙市人民政府以长政发[2003]4号及长政发[2003]56号制定出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即《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摸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前者禁止摩托车在五一路、中山路、芙蓉路、解放路四条主干道通行,后者把禁止范围扩大到韶山路、劳动路和湘江一桥。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的“禁摩令”。
  议案认为,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因存在反上位法规定,规定不适当、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依法应予以审查撤销。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 《通告》作为政府行政规章,违反了五部上位法规定。
  1、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平等权”原则规定。
两《通告》允许作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的路段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体现的是对摩托车行驶人与汽车驾驶者的不平等的对待,实质为对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歧视,不符合《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规定确立的平等权原则。
  2、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已对广大摩托车颁发了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而该两《通告》却擅自改变该许可,使部分行驶许可无故“消灭”,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有悖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3、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确立的“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两《通告》却单独将摩托车“割裂”出来,只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却允许汽车通行,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4、违反了《立法法》第87条确立的“不得与上位法相.....”的原则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如违反上位法规定,则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而该两《通告》作为规章,不仅未根据上位法来制定,还与上位法相,违反了“不得与上位法相.....”之原则规定。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3条确立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及幅度为前提范围”的原则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行政规章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换句话说,也就是两《通告》设定处罚必须应有上位法规定对该行为应予处罚及设定了处罚种类及幅度为前提。可是,两《通告》缺乏上位法规定为前提,故两《通告》规定“予以处罚”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二、 《通告》的“禁止摩托车在有关道路上通行”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
  1、违背了我国的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工业产业政策中,是鼓励和保护摩托车工业的产业发展的。而“禁摩”规章使得我国摩托车销量每年抑制400多万辆,抑制的销售额约为300亿元,这不仅侵害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发展权,也不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2、损害了国家的税费之源。由于“禁摩”规章施行,致使摩托车产业销量锐减,从而导致税源萎缩,影响国家财源;另外,由于摩托禁行,摩托车主不再主动交纳养路费、过桥费,不再参加年检(有2004年2月25日的东方新报报道证实),从而使国家规费严重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据报道,长沙市今年执行“禁摩令”后,养路费规费流失一千多万元)。
  3、造成了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在两《通告》“禁摩”规定施行后,使很多中下收入层次,以摩托车为通行工具的公民(主要为下岗、个体户等)的正常通行受阻,长期绕道而行又大大增加了出行成本,使本来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而高收入阶层却畅通无阻,从而增加了中下收入阶层人员对富裕阶层及政府部门的不满情绪,造成社会阶层之间矛盾激化,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了我国团结安定的群众基石。

4、削弱了政府的诚信形象。政府一方面允许居民花钱购买摩托车,又为摩托车上牌号,颁发行驶证,并要摩托车主交纳养路费、年检费、排污费等,另一方面又限制摩托车的行驶权,却又不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使得广大摩托车主对政府诚信度“大打折扣”,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与应有的威望。
  5、达不到制定规章之目的。根据长政发[2003]56号文件之介绍,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是加强城区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可是,两《通告》根本达不到上述制定初衷。其一,设禁区方式并非“加强管理”,加强管理应是“规范通行秩序”,而非剥夺通行权;其二,“改善交通环境”应是改善道路设施,合理规划交通道路布局,从而争取“车畅其流”,而不应是“禁止通行”;实际上,“禁摩”后,摩托车由于常常要绕行,反而延长了它占用道面的时间,从而降低了城区道路的使用效率,“摩的”在我市不允许从事营运,因此禁不禁摩对他们并无影响,相反,很多合法的摩托车主由于不愿意承担被罚的风险而改乘符合自己消费层次的“摩的”,故“禁摩令”实行后实际给“摩的”带来了商机,使得长沙市“摩的”的数量在这一年内激增。同时,相当一部分市民在“禁摩”转而购买技术尚不成熟、安全系数比摩托车低的电单车,这给城市交通带来了新的难度,再次,“禁摩令”实行一年多来,使很多市民的摩托车以低价转让,购买者也不再进行年检、年审,这使得市面上无牌车、黑牌猖獗、鱼龙混杂带来了交通、治安等诸多问题。其三,“维护交通秩序”应是加强对纠正违章的力度,严格执法,而不是“设禁区”,“设禁区”并不能“维护秩序”;其四,“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这一说更不能成立。据了解,由于摩托车车速较汽车慢,体积较汽车小,重量较汽车轻,从而在安全上的威胁及事故机率远远低于汽车,据统计,占机动车总量三分之一的汽车却占交通事故量的三分之二。故如从安全角度考虑“禁行”应先“禁汽车”也不应先“禁摩”;至于“畅通”之目的,则更不符,因为摩托车本身就是体积小,行驶灵活,不易堵车,否则,交警处理堵车时就不会选“摩托”作为交通工具。
  6、不符合立法公平公正之宗旨。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公正,其基本要义在于合理。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19:15:00   86楼 
来自 长沙市委办信息处 的调查回复:单位回复  

网友“杜卡迪大魔鬼”:

  您好!据了解,您留言中所提《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3]56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13101日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执行效力。长沙“禁摩令”,根据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制定,具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其中,2009年版“禁摩令”,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长公交发[2009]53号),已于今年413日自动失效;现行版“禁摩令”,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的通告》(长公交发[2014]75号),于今年428日发布,55日起正式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17


 2014/11/25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19:56:00   87楼 

2009年,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摩通告”),宣布市区禁摩。

杨文浩对其指定“禁摩通告”所必备的前提条件有所质疑,在未能得到有效答复之后,根据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2015年5月7日,杨文浩一纸诉状将长沙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长沙交警支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判决结果是驳回了杨文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文浩承担。但是杨文浩不服本判决,打算继续上诉。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19:57:00   88楼 
事件起因:

2009年,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摩通告”),宣布市区禁摩。

杨文浩对其指定“禁摩通告”所必备的前提条件有所质疑,在未能得到有效答复之后,根据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2015年5月7日,杨文浩一纸诉状将长沙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长沙交警支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庭审过程:

杨文浩作为原告,首先提出了要求长沙交警支队公开信息。

1、长沙市区哪条道路出现何种状况,车流在哪个时段或任何时段,达到怎样的峰值,则必须要禁摩?

2、在2003年开始在部分路段至2009年起在整个市区实行禁摩这样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是长沙交警哪个部门哪些人员,经过多长时间在市区哪些范围内收集了多少样本,是否组织政府多个部门与相关专家学者探讨论证过多少次,请公开该经办人员原始的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资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前交警部门组织的专家学者对该调查统计数据的论证会议纪要,公开专家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

长沙交警支队则声称这个具体调研过的,数据是有的。当法官询问,是否可以拿出相关数据的书面文件或电脑文件,交警方则称过了那么久了,资料也肯定没了。

接下来就长沙禁摩文件《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展开辩论,对于此文件存在的合法性,以及法律依据提出质疑,依照长沙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此文件于2009年施行,有效期为5年,则2014年已失效,即使不失效那么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长沙交警支队的回复:如果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或者是《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五条,那么长沙交警支队必须满足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条件---即制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用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分阶次的具体化的交通管理控制规则,并公开。

那么就又回到了诉讼的起因,要求公开的内容未公开,交警拿不出禁摩的依据。其中还有交警声称摩托车,小汽车,公交车,对道路的使用率是1:1:2,而承载的运输效率是1:5:80。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驳回了杨文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文浩承担。但是杨文浩不服本判决,打算继续上诉。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19:59:00   89楼 

杨文浩

 

争取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大家共同参与,此事不仅仅涉及禁摩是否合法,行政权力的滥用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环境缺乏对公权力的实质性监督,依法治国是否空谈我们拭目以待。

一件小事看人民法院是否对得起“人民”这两个字。

2015年8月13日,我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上诉长沙交警队违法禁摩的事项,本人交通工具是摩托车,骑行至法院大门口,门口电动门关闭仅留一米通道。当我正准备进去的时候,门口保安拦住了我,说这个大门不能进,我问为什么,保安答有规定不能进。这时旁边正好有人骑电动车进去了,我问为什么这个人不也骑进去了吗?保安告诉我那是工作人员,过来法院办事的必须走南门。

南门电动门是开的,我刚骑进去,保安叫住我说人可以进去,摩托车不能进。我问为什么?保安告诉我这是规定,所有当事人的车都不能进去。我讲法院是人民群众设置的为人民提供诉讼公共服务的地方,包括建造法院的资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财政拨款,也就是人民群众的税金提供的,我去省政府、市政府不管骑摩托车还是开汽车都没有人可以进车不能进的规定,保安讲这是法院的规定。我讲法院院里面停了不少车,而且并不是没有车位,你拿出法院的规定出来,如果是写来法院办事的人能进车不能进,我就不跟你争执了。这时来了过年纪梢大点的保安说不是不能进,你先骑摩托车出去,到旁边有个小门做安监。我照办,刚骑出门,保安立即把电动门关上说,做了安监人进来车放外面。我当即很气愤,认为保安欺骗了我。我做完安监后说,要投诉法院保安。法院门口接待的一个法警告诉我先去办完事再去投诉可以找纪检。我交完诉讼费去找纪检,有人告诉我先去3楼登记预约,我去了3楼,守门的保安讲找纪检要去信访办预约,我问信访办在哪,保安告诉我在出法院门左转走50米的一个小门里,我又去了信访办说要投诉,信访办说这事情还得去法院门口旁边的小屋子里找前台服务人员预约,我又返回法院门口找前台登记的人员,我把情况讲了一下,前台给我接通了纪检电话,纪检讲只接待投诉法官的事情,这事不归纪检管,然后我问前台保安哪个部门管理,前台讲可能是办公室。我又让前台接通了办公室,当时是一个姓洪的接的,他讲法院所有当事人的车都不能进去,又不是针对你一个人,他讲我们自己的车都没地方停。我讲法院不是给人民服务的地方吗,你现在并不是没有车位,如果不给来办事的人民群众停车你拿出规定出来。他拿不出来,然后又说我这是物业公司,你要找人投诉你去找法院的人吧。然后,我问前台接待我要找院长投诉,前台讲院长要预约,我这没有院长电话,要不你就去找信访办吧。这样,折腾近1个小时,硬是又回到了原点,投诉过程象感觉进入了迷宫,正常理性的人只有选择放弃的可能。

我只所以会还想写这封信,是想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你知道“人民法院”这称呼的意义吗?人民满怀希望来办理诉讼业务,因为法院代表了“公平、正义”,但简单这样一个停车的小事再加整个投诉折腾的过程就揭穿了“人民法院”虚伪的本质,在这样的法院打官司,连起码停个车的权益都被剥夺了,还能奢求法院能做到“公平、正义”?这样的法院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吗?不过,这不是去饭店吃饭,服务不好我大不了换一家,但是法院我能换吗?

我别无选择,因为我没钱移民,为了自己以及我儿子长大以后生活在一个有尊严的法制国家,我愿意去做看起来不切实际如同螳臂挡车的事情。最后,我想请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是哪股力量在支撑让你们如此傲慢,你们配称做“人民法院”吗?

 

头衔:少尉
发帖: 14
注册时间: 2017/10/18
发表于:2017/10/24 23:02:00   90楼 
我觉得,这些代表是我们人民选的吗?能替我们人民说话吗?我个人持保留态度!

回复主题:反广州摩托车禁上牌        每楼可发图片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