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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立维权合法组织,从宪法消法反禁摩必须一试

查看:5049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7 20:51:00   楼主 

深圳新一轮的禁摩规定已经开始实施了

 

2017年6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继续在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区和光明、大鹏新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行驶的通告》。根据通告,深圳继续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及轻便摩托车,下同)在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区和光明、大鹏部分区域道路行驶。具体内容如下:

禁行区域、道路:

......

 

执行时间: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将续发。

 

直接从交通法规反禁摩,遇到的只能是套路,尝试一下从宪法消法反禁摩,走通这条依宪依法的维权之路。

 

尝试一下成立争取两轮驾驶者权利的后援会,作为维权的合法组织。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8 0:03:00   沙发 

为什么要组织,来看一篇广东省电动车商会的文章

 

广州新条例获表决通过,电动车、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

   229 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下称 " 表决稿 "),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与此前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电动车与摩托车销售的两条条款,这意味着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但对于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仍是禁止销售。

符合规定的电动车、摩托车销售 " 解禁 "

  与28日提交三审的修改稿相比,29日的表决稿有了一项大 " 改动 ",删除了 " 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 这一销售管理条款,与此同时也删除了 " 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二千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自提交一审以来,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与摩托车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 " 禁售 " 是广州首次提出,颇引人关注。相较于一审的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 ",去年二审稿将禁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制于实体店,而是明确为 " 在本市禁行驶范围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审稿对 " 禁售 " 相关条款并无修改。但表决稿仍保留了 " 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 这一规定。

  与此同时,表决稿中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范围有所变动,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 " 广州火车南站 " 这一区域。此外,未在广州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可过境通行,其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从 " 提前三十日 " 改为 " 提前十五日 "

对驾驶加装改装电动车上路的罚款数额减少

  表决稿中,对于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相较于三审稿的 500 元罚款,50 元的罚款数额大大减少。

  ------------------------------------

 
有组织争取,从禁售到不再全面禁售
 
要争取驾驶者的权利,驾驶者就必须组织,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8 14:14:00   藤椅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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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8 17:14:00   板凳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头衔: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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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10 15:20:00   报纸 

以下是引用 晕倒在2017/7/9 22:53:00的发言:
支持!!!!!!!!

 

晕倒大哥支持,万事可期

 

晕倒大哥支持,万事可期

 

晕倒大哥支持,万事可期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7/14 10:43:00   地板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头衔:上尉
发帖: 31
注册时间: 2017/4/29
发表于:2017/7/22 12:16:00   7楼 
深圳衙门交警太混蛋了。
头衔:少尉
发帖: 32
注册时间: 2017/6/9
发表于:2017/7/24 23:32:00   8楼 
广州市政府从7月至8月5号,收集2018年民生民意热点调查,希望广大摩友积极为我们自己争取合法路权,也希望全国摩托车企业,行业协会鼎力相助。众人拾柴火焰高,促请政府取消“禁摩”政策。以往我们总是“被代表”,这次我们自己要积极主动谏言。
头衔:上尉
发帖: 23
注册时间: 2017/7/25
发表于:2017/7/25 19:02:00   9楼 
注意保护自己。
头衔:中校
发帖: 390
注册时间: 2017/1/9
楼主 只看楼主
发表于:2017/8/27 9:37:00   10楼 

以下是引用 禁军教头在2017/7/24 23:32:00的发言:
广州市政府从7月至8月5号,收集2018年民生民意热点调查,希望广大摩友积极为我们自己争取合法路权,也希望全国摩托车企业,行业协会鼎力相助。众人拾柴火焰高,促请政府取消“禁摩”政策。以往我们总是“被代表”,这次我们自己要积极主动谏言。


 

方向偏了,现在是广州条例违法,不应是去重新立法,而是让上级省级和国家监督立法机构对广州条例的违法启动监督

 

 

而从我监督得到的资料: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作为消费者的官方代表广州消委没有派人参加,没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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