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组织,来看一篇广东省电动车商会的文章
广州新条例获表决通过,电动车、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
2月29 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下称 " 表决稿 "),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与此前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电动车与摩托车销售的两条条款,这意味着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但对于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仍是禁止销售。
符合规定的电动车、摩托车销售 " 解禁 "
与28日提交三审的修改稿相比,29日的表决稿有了一项大 " 改动 ",删除了 " 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 这一销售管理条款,与此同时也删除了 " 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二千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自提交一审以来,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与摩托车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 " 禁售 " 是广州首次提出,颇引人关注。相较于一审的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 ",去年二审稿将禁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制于实体店,而是明确为 " 在本市禁行驶范围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审稿对 " 禁售 " 相关条款并无修改。但表决稿仍保留了 " 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 这一规定。
与此同时,表决稿中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范围有所变动,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 " 广州火车南站 " 这一区域。此外,未在广州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可过境通行,其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从 " 提前三十日 " 改为 " 提前十五日 "。
对驾驶加装改装电动车上路的罚款数额减少
表决稿中,对于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相较于三审稿的 500 元罚款,50 元的罚款数额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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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争取,从禁售到不再全面禁售
要争取驾驶者的权利,驾驶者就必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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